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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注销后,还能追征税款和罚款吗?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web

那么企业注销后,税收债权与罚款【kuǎn】债权是否【fǒu】成【chéng】立呢?罚【fá】款债权一直【zhí】到企业注销都未产【chǎn】生。那么企业注销后,罚款债【zhài】权能不【bú】能【néng】再产生呢?而【ér】当企业注销后【hòu】,没【méi】有相对人的情况下,罚款这一债权【quán】成立要【yào】件中缺少了债务人,罚【fá】款债权本身【shēn】就无法产生【shēng】。在企业注销后,罚款【kuǎn】债权既然无法产生,自【zì】然【rán】不存【cún】在对【duì】注销【xiāo】的企业再罚【fá】款的情况了。在相关法律法【fǎ】规上,实质也是参照了公法债权【quán】的【de】法理精神,即对于税收债【zhài】权,是产生了,可以追征【zhēng】,对于罚【fá】款在企业注销后,因为缺少公法【fǎ】债权中的【de】债务【wù】人,所以不再罚款。而【ér】在撤销之后,企业在法律上还原到未注销状【zhuàng】态【tài】,这时【shí】候,由于【yú】企业仍然属于法【fǎ】律上【shàng】存续状态【tài】,可以对企业【yè】进行【háng】罚款【kuǎn】等处罚【fá】,形成公法债权。


  在实务工作当中,经常会遇到企业已经注【zhù】销,税务机关还能不能对其立案检查【chá】,检查后【hòu】能不能令其补税和罚款的【de】问题【tí】。对于这【zhè】类问题,有很多【duō】文章都进行【háng】了实务【wù】上【shàng】的分析,但是在法理上,究竟【jìng】能不能补【bǔ】税【shuì】,能不能罚款,为什【shí】么能【néng】或【huò】者不能【néng】,尚需要进一步分析【xī】。

  

  笔者从公法债权的角【jiǎo】度来分【fèn】析。公法债权,是一个相对于私法债【zhài】权的概念,一般【bān】来说指一方以国家公权力为依托,据此要【yào】求【qiú】特【tè】定【dìng】相对人另一【yī】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,且由国家权力保【bǎo】障实施的一种【zhǒng】法律【lǜ】关【guān】系。比如税收【shōu】债权,笔者认为就是一种典型的公法【fǎ】债权,其以国家公【gōng】权【quán】力为依托,要求纳税【shuì】人缴纳【nà】税【shuì】款。其中【zhōng】纳税人就是负有缴纳【nà】税款义务【wù】的债务人【rén】,税【shuì】务机关是【shì】债权人。

  一【yī】般来说,公【gōng】法债权【quán】主要有【yǒu】两类:第【dì】一类是依法律设定的【de】,比如税收【shōu】、行政收费等【děng】,这【zhè】种债权的发生是具有经常性的,是法律直接【jiē】设定【dìng】的,只要【yào】满【mǎn】足【zú】条【tiáo】件,债权自然成【chéng】立;第二类【lèi】是依权力设定的,比如行政罚款,这种债权具【jù】有偶然【rán】性,并且要具有【yǒu】一定的形式【shì】,如作出明确的处【chù】罚决定,债权才【cái】能成立。

  税收【shōu】债【zhài】权在纳税义务产生时即【jí】成立,而罚【fá】款债权【quán】要在向相对【duì】人【rén】作出罚款决定后成立。

  那么企业注销后,税收债权与罚款债权是否成立呢?

  对于税款这个税收债【zhài】权来说,企业注销【xiāo】后【hòu】,并不影响【xiǎng】税收债权的存在。因为税收债权是在企业【yè】存续期间,产生【shēng】纳税义务时,就已经存在。如【rú】甲企业2016年【nián】少缴税款100万元,2017年注销【xiāo】,这时【shí】候【hòu】,对于税收债权来说,在2016年已经存在100万【wàn】元【yuán】税收债【zhài】权了,而后续【xù】企【qǐ】业注销后,税务机关的追征,只【zhī】是一个以公权【quán】力保障税收债权实现【xiàn】的强制【zhì】手【shǒu】段。

  对于【yú】罚款来说【shuō】,由于在2016年~2017年企业注销,都【dōu】没【méi】有正式对企业进行罚款,出具相应【yīng】罚【fá】款【kuǎn】处罚决定书,也就是【shì】说,罚款【kuǎn】债权一直【zhí】到【dào】企【qǐ】业注销都未【wèi】产生。

  那么企业注销后,罚款债权能不能再产生呢?

  笔者【zhě】认为,公【gōng】法债权也好,私法债权也【yě】好,都属于【yú】债权范畴,有债权,则有债权【quán】人和债务人。而当【dāng】企业注销后【hòu】,没有相【xiàng】对【duì】人的情况【kuàng】下,罚款这一【yī】债【zhài】权成立要件中缺少了债务人,罚款债权本身就【jiù】无法产【chǎn】生。因【yīn】此,在企业注【zhù】销后【hòu】,罚【fá】款【kuǎn】债权【quán】既【jì】然无法产生,自【zì】然不存在对注销【xiāo】的企业再罚款的情况了【le】。

  在相关法律【lǜ】法规上,实质也【yě】是参照了公【gōng】法债【zhài】权的法理精神,即对于税收债权,是产生了【le】,可以追征【zhēng】,对【duì】于罚款(对【duì】单位)在企业【yè】注销后,因为【wéi】缺少公法债权中的【de】债务【wù】人,所以不再【zài】罚【fá】款。

  那么企业注销后,如何追征税款?

  企业注销中的企业,一般分为公司法人和个人独资、合伙两类。

  对于【yú】公司等法人因为仅以其【qí】财【cái】产负【fù】有限责任,也就【jiù】是说,公司以它的财产对公【gōng】司存续【xù】期间的债务【wù】负责【zé】,而【ér】公司注销后【hòu】,对于税收债权,由【yóu】于【yú】是公司存【cún】续期间的债务,所以公司要负责承担【dān】。

  公司存【cún】续期间产生【shēng】的税收债务【wù】,如果公司注销后仍然未缴【jiǎo】纳,实质【zhì】上【shàng】该税收债务就【jiù】是公司法规【guī】定的应清缴的税款。而在该税款没有清缴的情况下,依据公司法的【de】规定,税务机关有权【quán】要求公司股东【dōng】以【yǐ】分回的财产抵缴税款【kuǎn】。当然,这里税务【wù】机【jī】关是【shì】不能要求股【gǔ】东承担无【wú】限责任的,而只能以分回的财【cái】产为【wéi】限承担责任【rèn】。比如公司【sī】注销后,应补缴税款100万【wàn】元【yuán】,而公司股东【dōng】甲、乙【yǐ】一共才【cái】分回50万元,这时候,税务机关只能【néng】要【yào】求两【liǎng】股东补缴【jiǎo】50万【wàn】元【yuán】,而对于超过部分,无权【quán】要求两股东进行【háng】承担。

  而对【duì】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【shuō】,其承【chéng】担无限责任【rèn】,这里的无【wú】限责任,同样【yàng】指企业存【cún】续期间产生的债务【wù】的无限【xiàn】责【zé】任,而因【yīn】为罚【fá】款债【zhài】权在企业【yè】存续期间未产生,因此不需要承【chéng】担【dān】罚款责【zé】任。对于税收债务【wù】,个【gè】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承担【dān】无限责任【rèn】情【qíng】况下【xià】,此时不【bú】以其分回的财【cái】产【chǎn】为限【xiàn】额。比如合伙企业注销后【hòu】,应补缴【jiǎo】税款100万元,而合伙企业合【hé】伙人甲、乙一共才分回50万元,这时候,税务机关不仅【jǐn】要求两合伙【huǒ】人补【bǔ】缴50万元,同时对于【yú】超出部分,同样有权要求两合伙人进行承担补缴。

  正常情况【kuàng】下,在企业注销后【hòu】,行【háng】政机关是不能再对企业【yè】进行罚款【kuǎn】处【chù】罚的,但这并【bìng】不是【shì】绝对【duì】的。例如【rú】,在企【qǐ】业注销时,有的企业【yè】属于【yú】不合规注【zhù】销【xiāo】,也就是说虽然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,但实际上不符合注【zhù】销的法定程【chéng】序【xù】。

  对此,按【àn】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,对于【yú】工商部门给企【qǐ】业办理注【zhù】销这个【gè】行政【zhèng】行为,如果程序不【bú】合法(如企业提供虚假注销材料),可以撤销工商部门给企业办理【lǐ】的注销这个行【háng】政行为【wéi】。而在【zài】撤销之后,企业在法律上还原到【dào】未注【zhù】销状态【tài】,这【zhè】时候,由于企业仍【réng】然属于法律上【shàng】存续状态,可以对企业【yè】进【jìn】行罚款等处【chù】罚,形【xíng】成公法债权【quán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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