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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注册内资公司章程模板。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

公司【sī】成立日期,公【gōng】司注册资本,股东【dōng】的姓名或者名称【chēng】、缴纳的出资额及出【chū】资日【rì】期,出资【zī】证明【míng】书【shū】的编号及核发日【rì】期,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【zhāng】。转让股权【quán】后,公【gōng】司应当注【zhù】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,向【xiàng】新股【gǔ】东签【qiān】发出资证明书,并【bìng】相应【yīng】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【míng】册中有关【guān】股东及其【qí】出资额的记【jì】载。股【gǔ】东对公司增加或减少【shǎo】注【zhù】册资本、合【hé】并、分立、解散、变【biàn】更公司形式、修改【gǎi】公司章程作出决【jué】议时【shí】,必须经【jīng】代【dài】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。公司不【bú】设董事会,设执行董事一名,由股【gǔ】东会【huì】选举产生。违反【fǎn】公司章程的规定或【huò】者未【wèi】经【jīng】股东同意,与本公【gōng】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。未经股东同【tóng】意,利用职务便利为【wéi】自己【jǐ】或【huò】者他人谋取【qǔ】属于公司的商业机【jī】会【huì】,自营或者为他【tā】人经营与所任【rèn】职公司同类的业务。


  苏州注册内资公司章程模板。

  2024-9-21

  苏州注册内资公司章程模板。

 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,确立【lì】和规【guī】范【fàn】公司组织和行为【wéi】准则,保障公【gōng】司合【hé】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,特制订本公司【sī】章程。

  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:

  第二条 公司住所为:

  第三条 公司类型:有限责任公司。

  第四条 公司的【de】营【yíng】业【yè】期限为 年【nián】,自公【gōng】司设立之日起。

  第五条 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以其【qí】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,公司以【yǐ】其全【quán】部资产对【duì】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【rèn】。

  第二章 经营范围

 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:

  。

  【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,凭许可证件经营】

  公司经【jīng】营范围中属【shǔ】于法律【lǜ】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【yuàn】决定规定在【zài】登记前须经批【pī】准的项目的,应当【dāng】在申【shēn】请登记前报经【jīng】国家有关部门【mén】批准。

 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

  第七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。

 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、出资方【fāng】式、出资额和出资时【shí】间【jiān】如【rú】下【xià】:

 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

  出资额

  出资方式

  出资时间

  (上【shàng】述表格【gé】适【shì】用于股东一次缴纳全【quán】部出【chū】资;若股东采用分期缴纳【nà】的方式【shì】出资的,可用下【xià】列表【biǎo】格:)

 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

  出资方式

  认 缴

  出资额

  实 缴

  出资额

  出资时间

  首 期

  第二期

  第三期

  。。。。。。

  首 期

  第二期

  第三期

  。。。。。。

  首 期

  第二期

  第三期

  。。。。。。

  第九条 本公司【sī】成立后,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【shū】。出资证明书【shū】应当载明【míng】下【xià】列事项:公【gōng】司名称,公【gōng】司成立日期,公司注册资本,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【chēng】、缴纳的出【chū】资额及出资日期【qī】,出资【zī】证明【míng】书【shū】的编【biān】号【hào】及核发日期,出资证明书由公【gōng】司盖章【zhāng】。

  第十条 公司备置股东名册。股东名【míng】册应记载下列事项:股东【dōng】姓名【míng】或名称及住所、股东【dōng】出资【zī】额【é】、出资证明书编号【hào】。

  第十一条【tiáo】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【huò】者部分【fèn】股权。股东【dōng】向股【gǔ】东以外【wài】的人转让股权的【de】,应当经其他股东过【guò】半数同意。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【shì】项【xiàng】书面【miàn】通【tōng】知【zhī】其他股东征求【qiú】同意,其【qí】他股【gǔ】东自【zì】接到书【shū】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【de】视为同【tóng】意转让。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【de】,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【gāi】转让的股权;不购【gòu】买的,视为同意转【zhuǎn】让【ràng】。

  第十二条 经股东【dōng】同意转让的股【gǔ】权,在同等条【tiáo】件下,其他【tā】股东有优先购买权。两个以【yǐ】上股东主张行【háng】使优先购【gòu】买权的,协商【shāng】确【què】定各自的购买比例;协商【shāng】不成【chéng】的,按照转让时各【gè】自的出资比【bǐ】例行使优【yōu】先【xiān】购买权。

  第十三条 转让股权后,公司【sī】应当注销【xiāo】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,向【xiàng】新股东签发出资【zī】证明书,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【gǔ】东名【míng】册中【zhōng】有关【guān】股东【dōng】及其出资额的【de】记载【zǎi】。

  第十四条【tiáo】 股东【dōng】不按本章程第九条的【de】规定缴【jiǎo】纳所认缴的【de】出资,应当【dāng】向已足额缴纳【nà】出资的股东承【chéng】担违约责任【rèn】。

 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

 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:

  1、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,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;

  2、股东有【yǒu】权选举公司【sī】的执行董【dǒng】事或【huò】者监事;同时享有被选举权;

  3、股东【dōng】有权【quán】查阅、复制公司章【zhāng】程、财【cái】务会【huì】计报告和股东【dōng】会记录;

  4、在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新【xīn】增资本时,股东有权优先按照认缴的出【chū】资比例认缴【jiǎo】出【chū】资;

  5、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;

  6、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;

  7、股东有权按照自已【yǐ】所【suǒ】持公司比【bǐ】例要【yào】求【qiú】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【sī】清偿【cháng】债务后【hòu】的剩余财产。

  第十六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:

  1、遵守本公司章程;

  2、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;

  3、公司成立后,股东不得抽逃出资;

  4、按出资额承担风险责任。

  第五章 股东会

 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【rèn】公司股东【dōng】会【huì】由全体股东【dōng】组成。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【jī】构。

 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:

  1、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;

  2、选举和【hé】更【gèng】换执行董事、非由职【zhí】工代表担任的监事【shì】,决定有关执行【háng】董事、监事的报酬【chóu】事【shì】项;

  3、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;

  4、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;

  5、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

  6、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
  7、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;

  8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;

  9、对公司【sī】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【sàn】、清算或【huò】者变更公司形式作【zuò】出决【jué】议;

  10、修改公司章程;

  11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  第十【shí】九条 股东对公司增【zēng】加或减少【shǎo】注册【cè】资本、合并、分立、解【jiě】散、变更公【gōng】司形式、修改公司章程【chéng】作出【chū】决议时,必须【xū】经代表【biǎo】三分之二以上表【biǎo】决权的股东通过。股【gǔ】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,必须经代表半【bàn】数【shù】以【yǐ】上表决权的股东【dōng】通过【guò】。

 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。

 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。定期会【huì】议【yì】每【měi】六个【gè】月召开一次,一般在六月下【xià】旬和十【shí】二【èr】月【yuè】下旬召开。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【jué】权的股东,执行【háng】董【dǒng】事【shì】,监事提议召开临【lín】时会议的【de】,应【yīng】当召【zhào】开临时股东会【huì】。

  第二十【shí】二条 股东【dōng】会会【huì】议【yì】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;执行董事不能履【lǚ】行【háng】或者不履【lǚ】行召【zhào】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【de】,由监事召集和主持;监【jiān】事不【bú】召【zhào】集和主持【chí】的,代表十分【fèn】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【zì】行召集和主持。

  第二【èr】十三条【tiáo】 股东不能出席股【gǔ】东会【huì】会议的,可书【shū】面委托他人【rén】参加,由被委托【tuō】人依法【fǎ】行使委托书中载【zǎi】明的权力。

  第二【èr】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,应于【yú】会【huì】议【yì】召开十【shí】五日【rì】以前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【gǔ】东。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【xiàng】的决【jué】定作成会【huì】议记录。出席会议的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应【yīng】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【míng】。

  第六章 执行董事

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【huì】,设执行董事一名,由股东会选举【jǔ】产生。执行董【dǒng】事任期【qī】三年,任期届【jiè】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执行董事【shì】对【duì】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会负责【zé】,行【háng】使下列职权:

  1、召集股东会会议,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;

  2、执行股东会的决定;

  3、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

  4、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

  5、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
  6、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;

  7、制订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;

  8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

  9、决定【dìng】聘任或【huò】者解聘公司经理【lǐ】及其报酬事项,并根【gēn】据经【jīng】理的提【tí】名决【jué】定聘任或者解聘【pìn】公司副经【jīng】理、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;

  10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
  对前款【kuǎn】所【suǒ】列事项【xiàng】执行董【dǒng】事作出决定【dìng】时,应【yīng】当采用书面形式,并由执行董事【shì】签名后置备于公司。

  监事与经理

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【bú】设监事会,设监【jiān】事一【yī】名,由股东会选举产生。监事任期三【sān】年,任期届满【mǎn】,连【lián】选【xuǎn】可以【yǐ】连任。执行董事、高级管理人【rén】员【yuán】不得兼任【rèn】监事。

 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【jí】时改【gǎi】选,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【cí】职的,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【rèn】前【qián】,原【yuán】监事仍【réng】应当【dāng】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,履【lǚ】行【háng】监事【shì】职务。

  第【dì】二十七条 监事为保【bǎo】护公司股东利益和职工利益,行使【shǐ】下列职【zhí】权:

  1、检查公司财务;

  2、对执行董【dǒng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【yuán】执行公【gōng】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【lǜ】、行政法规、公【gōng】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【zhí】行董事、高【gāo】级【jí】管理人【rén】员提【tí】出罢免的建议【yì】;

  3、当执行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【yuán】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,要求【qiú】执行【háng】董【dǒng】事、高级管理人【rén】员【yuán】予以纠【jiū】正;

  4、提议召开临【lín】时股东【dōng】会会【huì】议,在【zài】执行董事【shì】不【bú】履行《公司法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【gǔ】东会【huì】会议【yì】职责时召集【jí】和主持股东【dōng】会会议;

  5、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;

  6、依法对执行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;

  第【dì】二十八条 监【jiān】事可以【yǐ】对【duì】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【tí】出质【zhì】询或者建议。监事发【fā】现公司【sī】经营情况【kuàng】异常,可以进行【háng】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【huì】计师事【shì】务所等协助其工作,费用【yòng】由【yóu】公司承担。

 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公司承担。

  第三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,负责公司【sī】日【rì】常【cháng】管理事务。经理由执行【háng】董事聘任或者解聘,对【duì】执行董事负【fù】责。经理行使下【xià】列职权:

  1、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,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;

  2、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

  3、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;

  4、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
  5、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;

  6、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、财务负责人;

  7、决【jué】定聘任或者【zhě】解聘【pìn】除应由执【zhí】行董【dǒng】事决【jué】定聘任或者解聘以【yǐ】外的负责管理人员。

 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

 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。

  执行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

  第三十二【èr】条 高【gāo】级管理人【rén】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【lǐ】、副经理、财务【wù】负责人。

  第三【sān】十【shí】三条 执行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、行【háng】政法规【guī】和公司章程【chéng】,对公司负有【yǒu】忠【zhōng】实义务【wù】和勤勉义【yì】务,不得利用职权收受【shòu】贿【huì】赂或者其他【tā】非【fēi】法收入【rù】,不得侵占公司的【de】财产。

  第三十四条 执行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:

  (一)挪用公司资金;

  (二)将【jiāng】公司资金以【yǐ】其个人名【míng】义【yì】或者以其他个人【rén】名义开立账户存储【chǔ】;

  (三)违反公司章【zhāng】程的【de】规定,擅自将公司资金【jīn】借贷给他人或【huò】者以公司财产【chǎn】为他人提供担【dān】保;

  (四)违反公司章【zhāng】程【chéng】的规定【dìng】或【huò】者未【wèi】经股东【dōng】同意,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;

  (五)未【wèi】经股东同【tóng】意,利用职务【wù】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【móu】取属于公司的【de】商业机会,自营或者为他【tā】人【rén】经营与所【suǒ】任职公【gōng】司同类的业务;

  (六)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;

  (七)擅自披露公司秘密;

  (八)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。

  第【dì】三十五条 执【zhí】行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【rén】员【yuán】执行公司职【zhí】务时违【wéi】反法律、行政【zhèng】法【fǎ】规或者【zhě】公司【sī】章程的规定,给公司造成【chéng】损失的,应【yīng】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第十章 公司财务、会计、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

  第【dì】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【zhào】法【fǎ】律【lǜ】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【yuàn】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【lì】本公司【sī】的财务、会计制度。

  第【dì】三十七【qī】条 按照《会计法》的规定【dìng】,本公【gōng】司的会计年【nián】度为公【gōng】历【lì】元月一日【rì】至十【shí】二月三十一日。公司应当在【zài】每一会计年度终了【le】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,并【bìng】经会【huì】计师事务所审计。财务会【huì】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、行【háng】政法规和【hé】国务【wù】院财【cái】政部门的规定制【zhì】作。并于一月三十一【yī】日前将上年度终【zhōng】了【le】时【shí】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。

  第三十八【bā】条 公司利润【rùn】分配按【àn】照【zhào】《公司法》及有关【guān】法【fǎ】律【lǜ】、法【fǎ】规,国务【wù】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。

  第三十九条【tiáo】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【gōng】司的亏【kuī】损、扩大【dà】公司【sī】生【shēng】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【běn】。

  第四十条 公司【sī】提【tí】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【yú】本【běn】公司职工的集体福【fú】利。

  第四【sì】十一条 公【gōng】司遵守国家【jiā】有【yǒu】关劳动人事制度,职工【gōng】实行聘【pìn】用合同制。

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执行国【guó】家颁布的有【yǒu】关职工【gōng】劳保福利和社会保【bǎo】险的【de】规定。

 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

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:

  1、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届满;

  2、股东决定解散;

  3、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;

  4、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;

  5、人民法院依照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。

  第四十四条【tiáo】 公司依法照【zhào】前条第1、2、4、5项规定解散的,应当按照【zhào】《公司法》的规定成立【lì】清【qīng】算组对【duì】公司【sī】进行清算。清算组应当自【zì】成【chéng】立之日起十【shí】日内将清算组成员【yuán】、清算组【zǔ】负责人名单向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登记机关备案,通知债权【quán】人,并于六十日内【nèi】在报纸上公告。

 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:

  1、清理公司财产,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;

  2、通知、公告债权人;

  3、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;

  4、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;

  5、清理本公司的债权、债务;

  6、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;

  7、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;

  第四十【shí】六条: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【gōng】司债务时,清算组【zǔ】按下列顺序【xù】清偿:

  1、支付清算费用;

  2、职工工资、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;

  3、缴纳所欠税款;

  4、清偿公司债务;

 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【dìng】清偿后【hòu】剩余财【cái】产,按照【zhào】股东的出资比【bǐ】例【lì】分配。

  第四【sì】十【shí】七【qī】条 清算结【jié】束后,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,报股【gǔ】东或人民法院确认,并【bìng】在清算【suàn】结束之【zhī】日起30日【rì】内报送公司【sī】登记机关,申请注销公【gōng】司登记,公告公司终止。

  第十二章 其它事项

  第【dì】四【sì】十八条【tiáo】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,开展工会【huì】活动维护职工权益。公司为本公【gōng】司工会提供【gòng】必【bì】要的活动条件【jiàn】。

  第四十九条 公司研究【jiū】决定生产【chǎn】经【jīng】营【yíng】的重大问题,制定重【chóng】要的规【guī】章制度【dù】时,应当【dāng】听取公司工【gōng】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。

  第五十条 公司【sī】中【zhōng】国共产【chǎn】党基层【céng】组织的活动,依照中【zhōng】国共产【chǎn】党章程办理。

  第五【wǔ】十一条【tiáo】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【gèng】的,应在《公【gōng】司登【dēng】记【jì】管理条例》规【guī】定的时【shí】间【jiān】内,到原公【gōng】司登记机关办理【lǐ】变更【gèng】登记。公【gōng】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,应将修改后的公【gōng】司章程【chéng】或者公司章【zhāng】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【àn】。

  第十三章 附 则

 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,由股东修订、补充。

 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。

  第五十四【sì】条 本章【zhāng】程如与国【guó】家法律、法规相抵触的,按国【guó】家法【fǎ】律法规执【zhí】行。

 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【yǐ】登【dēng】记机关核定的【de】内【nèi】容【róng】为准。

 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同意并签名、章程有效。

  第五十七条【tiáo】 本章程【chéng】一式 份【fèn】,股东各持一份【fèn】,公司留存一份,报公司登【dēng】记机关【guān】备【bèi】案一份。

  股东签名、盖章:

  年 月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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