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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变更注册资本、经营范围、出资方式流程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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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、经营范围、出资方式流程及法律依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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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根据《公司法》以及《公司登记【jì】管理条例》的【de】规定,企业(包括汽车【chē】销售公司)的注册【cè】资本、经营范【fàn】围【wéi】、出资方式、公司类型都是可以变更【gèng】的,但【dàn】需要到工商【shāng】局【jú】办理具【jù】体的变【biàn】更手续,而且根据【jù】变更事项不【bú】同,需要向【xiàng】工商【shāng】局【jú】提交的材料稍微有所区别。下面【miàn】将进行详细解读【dú】!

  一、什么是公司变更?

  公司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。

  公司变【biàn】更的内容,主要包【bāo】括公司名【míng】称【chēng】、住所、法定代【dài】表人、注册【cè】资本、公司组【zǔ】织形式、经营范【fàn】围、营【yíng】业期【qī】限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【fèn】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【gèng】。前期我们【men】介绍了有关公司名【míng】称、住【zhù】所、法【fǎ】定代表人变更的【de】相【xiàng】关流程和依据,今【jīn】天我们仅解读变更有关注【zhù】册资本、经【jīng】营范围、出资【zī】方式【shì】、公司类型的相关内容【róng】。

  二、企业注册资本变更

  (一)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向工商局提交材料

  ①股东出资信息表(公司加盖公章);

  ②验资报告:

  ③以股权出资的,提交《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》:

  ④股份有限【xiàn】公司【sī】以募集方【fāng】式增加【jiā】注册【cè】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【quàn】监督管【guǎn】理机【jī】构的核准文件;

  ⑤公司减少注册资本【běn】的,提【tí】交【jiāo】在【zài】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【de】

  有关证明和【hé】公司【sī】债务清偿或者债务【wù】担保情况的说明,并应当自【zì】公告之【zhī】日【rì】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。

  (二)企业注册资本变更法律依据:

  《公司法》第【dì】26条 有限【xiàn】责【zé】任【rèn】公司的注【zhù】册资【zī】本为在公司登【dēng】记机关登记【jì】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。

  法【fǎ】律、行【háng】政法【fǎ】规以及国务院【yuàn】决定对【duì】有限责任公【gōng】司注册【cè】资【zī】本实缴、注册资本【běn】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  第43条 股东会的【de】议事方式和【hé】表决程序,除本法【fǎ】有规定的外,由公【gōng】司章【zhāng】程规【guī】定。

  股东会【huì】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、增加或者减【jiǎn】少注册资本的决议【yì】,以及公司合【hé】并【bìng】、分立、解散或【huò】者【zhě】变【biàn】更公司【sī】形式的决议【yì】,必【bì】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【yǐ】上表决权的股东通【tōng】过。

  第80条【tiáo】 股份【fèn】有限公司【sī】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【lì】的,注册【cè】资本为在【zài】公司登记机关【guān】登记的【de】全体【tǐ】发起人认购的股本【běn】总额。在发起人认购的【de】股份缴足前,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。

  股份有限公司【sī】采取募集方式设【shè】立的【de】,注册【cè】资本为在公司登记【jì】机关【guān】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。

  法律、行政【zhèng】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【yǒu】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、注册资本最【zuì】低限额【é】另【lìng】有规定【dìng】的,从其【qí】规定。

  《公司登记【jì】管理条【tiáo】例》第13条 公司的注【zhù】册【cè】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,法律、行政法规另【lìng】有规定【dìng】的除外。

  《公【gōng】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【dì】31条【tiáo】 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增加注【zhù】册资本【běn】的,应当【dāng】自【zì】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【shēn】请变更登记。

  公司【sī】减少注册资【zī】本的,应当自公告【gào】之日起45日后申【shēn】请变更登【dēng】记,并【bìng】应当提交【jiāo】公司在【zài】报【bào】纸上登载公司减【jiǎn】少注册资本公告【gào】的有关【guān】证明和公司债务【wù】清偿或者【zhě】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。

  三、企业经营范围变更

  (一)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向工商局提交材料

  ①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【fàn】围中【zhōng】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【wù】院决定【dìng】规定【dìng】必须【xū】在登记前报经批【pī】准【zhǔn】的项【xiàng】目,提交有关的批【pī】准文件或者许【xǔ】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【kě】证明;

  ②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【gōng】司经【jīng】营许可经营【yíng】项目的,公【gōng】司可以凭【píng】分公司的【de】许可经营项【xiàng】目的批准文件、证件【jiàn】申请增加相应【yīng】经【jīng】营范围,但应当在申【shēn】请增加的【de】经营范围后【hòu】标注【zhù】“(限XX分【fèn】支机构经营【yíng】)”字样。

  (二)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法律依据

  《公司法》第12条 公司的【de】经营范围由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章【zhāng】程【chéng】规定,并【bìng】依法登记。公司【sī】可以【yǐ】修改公司章程,改【gǎi】变经【jīng】营范围,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。

 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【zhōng】属于法律、行政法【fǎ】规【guī】规【guī】定须经批【pī】准的项目,应【yīng】当依法经过批准。

  《公司登记【jì】管理条例》32条 公司变更经营【yíng】范围【wéi】的,应【yīng】当自变更决议【yì】或【huò】者决定作出之【zhī】日【rì】起30日内申请【qǐng】变更登记;变更经营范围涉及【jí】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【wù】院决定【dìng】规定在登记前须经【jīng】批准的项【xiàng】目的【de】,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【qǐ】30日内申请变更登【dēng】记。

  公司的【de】经营范围中属于【yú】法律、行政【zhèng】法规或者国务【wù】院决定【dìng】规【guī】定须【xū】经批【pī】准【zhǔn】的项【xiàng】目被吊【diào】销、撤销许可证【zhèng】或者其他【tā】批准文件,或者许【xǔ】可证、其他批准【zhǔn】文件有效【xiào】期【qī】届满的,应当自【zì】吊销、撤销许可证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【kě】证、其他【tā】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【rì】内申【shēn】请【qǐng】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【běn】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。

  四、公司类型变更

  (一)向工商局提交材料

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,提交验资报告。

  (二)公司类型变更法律依据

  《公司法》第9条 有限【xiàn】责任公司变【biàn】更为股份【fèn】有限公司,应当符合本法规【guī】定的股份【fèn】有【yǒu】限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的【de】条件。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【gōng】司,应当【dāng】符合本法规【guī】定的【de】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。

  第95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【biàn】更为【wéi】股【gǔ】份【fèn】有限公司时【shí】,折合的实【shí】收股本【běn】总额【é】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【gèng】为股份有限公司,为【wéi】增【zēng】加资本公开发行【háng】股份【fèn】时,应当依法办理。

  《公【gōng】司登记管理条例》16条 公【gōng】司类型包【bāo】括有限责任公司和【hé】股【gǔ】份有限公司。

  一人有限【xiàn】责【zé】任公司应当在公司【sī】登【dēng】记中注明自然【rán】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【zī】,并在【zài】公司营业执【zhí】照中载明。

  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【lì】》第【dì】33条 公司【sī】变更类型的,应当按照【zhào】拟变更的公【gōng】司类型的设立条件,在规定的期限内【nèi】向公司登记机【jī】关【guān】申【shēn】请【qǐng】变更登记,并提【tí】交有关文件。

  五、企业出资方式变更

  (一)向工商局提交材料

  以股权出资的,提交《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》。

  (二)公司出资方式变更法律依据

  《公司法》第【dì】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,也【yě】可以用实物【wù】、知识产【chǎn】权、土地【dì】使用权等【děng】可以用货币估【gū】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【fēi】货【huò】币【bì】财产作价出资;但是【shì】,法律、行政法规【guī】规定不【bú】得作为【wéi】出资的财产除外。

  对作为出资的非【fēi】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,核【hé】实财产,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。法【fǎ】律、行【háng】政【zhèng】法规对评估作价有【yǒu】规定的,从其【qí】规定。

  第82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,适用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。

  六、注意事项:

  1、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。

  2、以上各项未注明【míng】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【dāng】提交原件;提交【jiāo】复【fù】印件的,应【yīng】当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并由【yóu】公司签【qiān】署或者其【qí】指定的代【dài】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【gōng】章或【huò】签【qiān】字。

  3、以【yǐ】上涉【shè】及股东签署的,自然人【rén】股东由【yóu】本人签字;自然人以外的【de】股东加盖公章。

  4、公【gōng】司应在作出变更登【dēng】记决定【dìng】后30日内到工商局窗口申【shēn】请【qǐng】变更【gèng】登记。

  5、以【yǐ】上各项涉及及其他登【dēng】记事项变【biàn】更的,应当同时申请【qǐng】变更登记,按相应的提交材【cái】料规【guī】范提交【jiāo】相应【yīng】的材料。

  (备【bèi】注【zhù】:依照《公司法》、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【lì】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【dēng】记适用【yòng】本【běn】规定。)

  七、审批流程

  受理→审核→发照

  八、受理及领取结果地点

  北京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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