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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资公司连锁经营备案

发表于:[2024-9-20] 来源:普陀公司注册

行政事项【xiàng】名【míng】称【chēng】,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审【shěn】批【pī】。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、商号和经营模【mó】式等【děng】经营资源。具备向【xiàng】被特许人提【tí】供长期经【jīng】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【lì】。需特许【xǔ】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,特许【xǔ】人应当具有稳定【dìng】的【de】、能【néng】够保证品质的货【huò】物【wù】供应系统,并能【néng】提供相关的【de】服务。具有【yǒu】良【liáng】好信誉,无【wú】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【qī】诈活动的记录。证明符【fú】合【hé】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》第【dì】七条规定【dìng】的有关文件资料。特许经【jīng】营合同样【yàng】本。特许经营【yíng】操作手【shǒu】册。证明符合【hé】《商业特【tè】许经【jīng】营【yíng】管理办法》第七条规定的有关【guān】文件资料。反映《商业特【tè】许经营【yíng】管理办【bàn】法》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【zī】料。特许经营合同样本。特【tè】许经营操【cāo】作【zuò】手册。


  行政事项名称: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审批

  行政事项类别:行政许可(备案)

  法律依据:

  一、《商【shāng】业特许经营【yíng】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令2004年【nián】第25号【hào】)

  二、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(2004年修订)

  三、《中华【huá】人民【mín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、《中华人【rén】民共和国中外【wài】合资经【jīng】营企业法实施细则》

  四【sì】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【wài】合【hé】作经营企业法【fǎ】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【zuò】经营企业法实【shí】施细【xì】则》

  五、《中华人民【mín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》、《中华【huá】人民共【gòng】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【shī】细则》

  申请条件:

  一【yī】、设【shè】立专门【mén】以特【tè】许经营方式从事【shì】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的、《商业【yè】特许经营管理办【bàn】法》施行前已经以特许【xǔ】经营方式从【cóng】事商【shāng】业活动,并将继续【xù】从【cóng】事特许经营活动【dòng】的外【wài】商投资企【qǐ】业【yè】,应符合以下条件【jiàn】:

  (一)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;

  (二【èr】)拥有有权【quán】许【xǔ】可他人使用的商标、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【jīng】营资【zī】源;

  (三)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;

  (四【sì】)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【liǎng】家经营【yíng】一年以上的【de】直营店或者【zhě】由其子公【gōng】司、控股公司建立【lì】的【de】直营【yíng】店;

  (五)需【xū】特【tè】许人提供货物【wù】供应的【de】特【tè】许经【jīng】营,特【tè】许人应当具【jù】有稳定的、能够【gòu】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【xì】统,并能提供【gòng】相关的服务;

  (六)具有良好信誉,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。

  二、《商【shāng】业特许【xǔ】经营管理【lǐ】办法【fǎ】》施行前【qián】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【shì】从事商【shāng】业活动的,且原【yuán】审批部门为商务部的外【wài】商投资企业。

  申请材料:

  一、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的:

  (一【yī】)证【zhèng】明符合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【bàn】法》第【dì】七条规定的【de】有关文【wén】件【jiàn】资料;

  (二)特许经营合同样本;

  (三)特许经营操作手册;

  (四)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;

  (五)合营各【gè】方共同编制的可【kě】行性研究报告【gào】,并【bìng】附【fù】送主【zhǔ】管部【bù】门审查同意的文件;

  (六)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、合同和章程;

  (七)合【hé】营各方的【de】营业执照或【huò】者注【zhù】册登【dēng】记【jì】证明、资信证明及法【fǎ】定代表人的【de】有效证明文件,外国合作者是自然【rán】人的【de】,应当提供有【yǒu】关【guān】其身份、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【yǒu】效证【zhèng】明文件。(外国投资者的主体【tǐ】资【zī】格【gé】证明【míng】或【huò】身份证明应当【dāng】经所在国家公证【zhèng】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【shǐ】(领)馆【guǎn】认证。香港【gǎng】、澳【ào】门【mén】和【hé】台湾地区投资【zī】者的主【zhǔ】体【tǐ】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。)

  (八)由合营各方委派【pài】的合营企业董事长、副【fù】董事长、董事人选名【míng】单;

  (九)外国投【tóu】资【zī】者(授权人)与【yǔ】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【jiē】受人(被授权人)签署《法律文件送达【dá】授【shòu】权【quán】委托【tuō】书》的,应明确授【shòu】权境内被【bèi】授权人代为接受【shòu】法【fǎ】律文件送达,并【bìng】载明被【bèi】授权人地址【zhǐ】、联【lián】系方式【shì】。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、拟设立的公【gōng】司(被授权【quán】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,公司设立后委托【tuō】生【shēng】效)或者【zhě】其他境内【nèi】有关单位【wèi】或【huò】个【gè】人。

  (十)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。

  前款所列文件除【chú】第(七)项【xiàng】所列外国【guó】投资者【zhě】提供【gòng】的材料【liào】外必须用中文书写【xiě】,其中第(五)、(六)、(八)项文件可以同时用【yòng】合营各方【fāng】商【shāng】定的一种外文【wén】书写。两种【zhǒng】文字书【shū】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。

  二、申请增加“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”的经营范围的:

  (一)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;

  (二)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(复印件);

  (三)合同、章程修改协议(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);

  (四)证明【míng】符合《商业特许经【jīng】营管理办法》第【dì】七条规定【dìng】的有关文【wén】件资料;

  (五)反映《商【shāng】业特许【xǔ】经营管理办法》第【dì】十九条规定的基【jī】本信息【xī】资料;

  (六)特许经营合同样本;

  (七)特许经营操作手册。

  三、《商业特许经【jīng】营管【guǎn】理办法》施行前已经【jīng】以特许【xǔ】经营方式从【cóng】事商业活动的,且【qiě】原审批部门为商务部的外商【shāng】投资企业,需【xū】将【jiāng】已开【kāi】展【zhǎn】业务【wù】的情况报送【sòng】商务部备案。

  许可程序:

  报商务部变更经营范围的,商【shāng】务部【bù】应当在【zài】收到【dào】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【rì】内做出【chū】批准或者【zhě】不批准的书【shū】面决定。

  告知方式:商务部批件

  承诺时间:

  申【shēn】请【qǐng】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【fú】合法定形【xíng】式的,当场【chǎng】或【huò】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【zhī】申请人需要补【bǔ】正的【de】内容【róng】,逾期不告知,自收到申请材料【liào】之日起即为受理。

  审批机关【guān】自【zì】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法律规定【dìng】的时【shí】限内作出批准或【huò】不批准【zhǔn】的【de】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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