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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代办注册公司介绍进出口权办理流程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

对【duì】外贸【mào】易经营者在本地【dì】区备案登记机关【guān】办【bàn】理备案登记。备案登记机关应自【zì】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【tí】交的【de】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【rì】内【nèi】办【bàn】理备案。对【duì】外贸【mào】易经【jīng】营【yíng】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【zhāng】的《登记表【biǎo】》在30日内到当【dāng】地海关、检验检【jiǎn】疫、外汇、税务【wù】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【yì】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。备案登记机关【guān】收到对外贸易经【jīng】营者提交的书面【miàn】材料后,应当即时予以办理【lǐ】变更手续【xù】。处罚【fá】期满后,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【bàn】理备案【àn】登记。本办法【fǎ】实施前【qián】,已经依法【fǎ】取得【dé】货【huò】物和【hé】技术【shù】进出口经【jīng】营资格、且仅在【zài】原核准经营范【fàn】围【wéi】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【zhě】,不再需要办理【lǐ】备案登记手续;对外贸【mào】易经。


  1) 在办【bàn】这份登记表以前,你必须去【qù】当地的工商局,去【qù】变更你的经营【yíng】范【fàn】围【wéi】,就是要【yào】在你营业【yè】执照经营范围里面加【jiā】一【yī】条:从事货物与技术的【de】进出口业【yè】务.

  2) 然【rán】后【hòu】你才能【néng】去你当地的外经【jīng】委办理【lǐ】备【bèi】案登记,就是楼上说的这部【bù】分东西【xī】.(但【dàn】并不需要那么多材料【liào】,只要营业执照,国【guó】,地税务登记证,法人身份证,已盖章的【de】<<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表>>这个表要到网上去下载.2个工作日就会审批下来)

  3) 接下来是去你们所【suǒ】属地【dì】税局,办【bàn】理税务【wù】登【dēng】记证【zhèng】上的经营范围的变更.内容和营【yíng】业执照【zhào】上的一致.

  4)去海关,办理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

  5)去外汇管理局,办理境内【nèi】机构【gòu】经常项目【mù】外汇帐【zhàng】户开立和进口【kǒu】(出【chū】口)收汇核销登记

  6)选一家国内银行,开立外汇帐户,一般选中国银行比较好.

  7)去海关,办【bàn】理中国电子口【kǒu】岸登记.拿电【diàn】子口【kǒu】岸身【shēn】份识别卡和电子【zǐ】口岸IC卡. 8)去当【dāng】地国税办【bàn】理【lǐ】出【chū】口退税登【dēng】记. 所有过程需要1个半月的时间

  去相关部门【mén】办理事务都【dōu】要提交各类文【wén】件,在这里不能一【yī】一【yī】列出.只要在【zài】经办的时候问一下【xià】就可【kě】以【yǐ】了.以上就是办【bàn】理进【jìn】出口权全部流程.

  注册资【zī】金100万人民币就可以申【shēn】请流通型【xíng】外贸公司,注册资【zī】金50万注册生【shēng】产型进【jìn】出口公司(只能出口【kǒu】自己【jǐ】生产【chǎn】的公司)500万注册资金这是90年代初的【de】标准【zhǔn】.

  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

 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。

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:

  (一)领【lǐng】取【qǔ】《对外贸易经【jīng】营者备案登记表》(以下简称《登【dēng】记表》)。对外【wài】贸【mào】易经【jīng】营者可以通过商务【wù】部政【zhèng】府网站下载,或到所在地备案登【dēng】记机关领

  取《登记表》(样式附后)。

  (二)填写《登记表》。对外贸易【yì】经【jīng】营【yíng】者应按《登记表》要求认真填【tián】写所有事【shì】项的信息【xī】,并确保所填写【xiě】内容是完【wán】整【zhěng】的、准确【què】的和真实【shí】的;同时认真阅【yuè】读《登记【jì】表》背面的条款,并由【yóu】

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、盖章。

  (三)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:

  1、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《登记表》;

  2、营业执照复印件;

  3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;

  4、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【shāng】投资企业【yè】的,还应提交外商【shāng】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;

  5、依法办理【lǐ】工商登【dēng】记的【de】个体工商户(独【dú】资经营者),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【chū】具的财产公【gōng】证证明;依【yī】法办理工商登记的【de】外【wài】国【guó】(地【dì】区)企业,须提交经合法【fǎ】公证机构出【chū】具【jù】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。

  第六条【tiáo】 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【duì】外贸【mào】易经营者【zhě】提交的上【shàng】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【bàn】理备案

  登记手续,在《登记表》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。

  第七条 备案【àn】登记机关在【zài】完成【chéng】备案【àn】登记手续的同时,应当【dāng】完整准【zhǔn】确地记录和保存对【duì】外贸

  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,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。

  第【dì】八条 对外【wài】贸【mào】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【dēng】记【jì】印章的【de】《登记【jì】表》在30日内到当地【dì】海【hǎi】关、检验检疫【yì】、外汇、税务【wù】等部门办理【lǐ】开展对外【wài】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。逾期未办理【lǐ】的,《登记

  表》自动失效。

  第九条 《登记表》上【shàng】的任何登记事项【xiàng】发生变更时,对外贸易经营【yíng】者应【yīng】比照【zhào】本办法【fǎ】第【dì】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【guī】定,在30日内【nèi】办理《登记表》的【de】变更手续,逾【yú】期未办【bàn】理变更手续的,

  其《登记表》自动失效。

  备案【àn】登记机关收【shōu】到对外【wài】贸易【yì】经【jīng】营者提交【jiāo】的【de】书面材料后,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。

  第【dì】十条 对【duì】外贸【mào】易经营者已在【zài】工商【shāng】部门【mén】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【yíng】业【yè】执照的,自营业执照

  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,《登记表》自动失效。

  根据【jù】《外贸法》的【de】相关规定,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【duì】外贸易经【jīng】营者在一【yī】年以【yǐ】上三年【nián】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【huò】物或者技术的进【jìn】出口经营【yíng】活动的,备案登记机关应当【dāng】撤【chè】销其《登【dēng】记表》;

  处罚期满后,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。

  第【dì】十一条 备案登记【jì】机【jī】关应当在对【duì】外贸易经营【yíng】者撤销备【bèi】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

  关、检验检疫、外汇、税务等部门。

  第【dì】十【shí】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不【bú】得伪造、变造、涂改【gǎi】、出租【zū】、出借、转让和出卖【mài】《登记表》。

  第十【shí】三【sān】条 备案登记【jì】机关在【zài】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【shí】,不得变相收取费用。

  第十四条【tiáo】 本办法实【shí】施前,已【yǐ】经【jīng】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【kǒu】经营资格、且仅【jǐn】在原核【hé】准经营【yíng】范围内【nèi】从事进出【chū】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,不【bú】再需要办理备案【àn】登记手续;对外【wài】贸易经

  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【shì】进出口【kǒu】经营活【huó】动【dòng】,仍【réng】需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【àn】登记。

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。

  第十六条 本办【bàn】法【fǎ】自9-21起实施。凡与本办【bàn】法不一【yī】致的规定,自本办法发布之日【rì】起废【fèi】止【zhǐ】。

  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:

  一、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及其配套法规、规章。

  二、遵【zūn】守与进【jìn】出口【kǒu】贸易相关的海关、外汇、税务、检验检疫、环保、知识产【chǎn】权等中【zhōng】华人民共【gòng】和国其他法律【lǜ】、法规、规章。

  三【sān】、遵守中华人民共【gòng】和国关于核、生物、化学、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【shù】出口【kǒu】管制法规以及其【qí】他相【xiàng】关法律【lǜ】、法规、规章,不从【cóng】事任何危害国家【jiā】安【ān】全和社会【huì】公共利【lì】益的活动。

  四、不【bú】伪造、变造、涂改、出租、出借【jiè】、转让、出卖《对外贸易经营者【zhě】备案登记表》。 五、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【de】、准确的、真实的;所【suǒ】提【tí】交的所【suǒ】有材料是【shì】完整【zhěng】的、准确的、合法的【de】。

  六、《对外贸易经营【yíng】者备【bèi】案登记表【biǎo】》上填写【xiě】的任何事项发生【shēng】变化之日起,30日【rì】内到原备案登【dēng】记机关办理《对外贸【mào】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的变更手续。

  以上如有违反,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。

  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、盖章

  年 月 日

  注:1、备案登【dēng】记表【biǎo】中“组【zǔ】织机构【gòu】代【dài】码”一栏【lán】,由企业、组织和取得组织机【jī】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填写【xiě】。

  2、依【yī】法办理工商登记的【de】外【wài】国(地区【qū】)企业,在经营活动中,承【chéng】担有限/无限责任。

  依法办【bàn】理【lǐ】工商登记的【de】个体工商户(独资经营者),在经营活动中,承担【dān】无限责任。

  3、工商登记【jì】营业执【zhí】照中,如经营范围不【bú】包括【kuò】进【jìn】口【kǒu】商品的分销业务,备案登记机关【guān】

  应在备注栏中注明“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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