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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普陀公司注册

债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。债权转让须有【yǒu】有效的合同【tóng】存在【zài】。债权转让是一【yī】种处分行【háng】为,必【bì】须符合民【mín】事行为【wéi】的生【shēng】效条件。下面对债权转让的条件进行分析。根据我【wǒ】国《合同法》第八十条的【de】规【guī】定,债权人转让权利的,应当通知债务人。根【gēn】据合同法的【de】规【guī】定,合同【tóng】权利转让应当具备下【xià】列条件,一是必须具有有效存【cún】在的【de】合同【tóng】债【zhài】权【quán】;二是债权【quán】转让不会【huì】改变债权的内【nèi】容,即不会增加债务人的负【fù】担;三是转【zhuǎn】让【ràng】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,即不存【cún】在合【hé】同法【fǎ】第【dì】七十【shí】九条规定的不得【dé】转让的情【qíng】形;四是转让合同权利应【yīng】遵循一定的程序【xù】,即通知债务【wù】人,否则对债【zhài】务人【rén】不发生法律【lǜ】效力。对于未来债权转让【ràng】的【de】合同而言,它应当是【shì】一种【zhǒng】附【fù】条件的合同行为。


债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

关键词:债权转让

一、债权转让条件有哪些

第【dì】一【yī】、 债权【quán】转让【ràng】须有有效的合同存【cún】在。债权的【de】有效【xiào】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【qián】提。第二、转让的债权须有可【kě】让与性。第三、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【chéng】债权转让协议。债权转让是【shì】一种处分行为,必须符合【hé】民【mín】事【shì】行为的【de】生【shēng】效条件【jiàn】。下面对债权【quán】转让【ràng】的条件进行分析。

二、债权转让的除外情形:

我国【guó】《合同法》第七【qī】十九【jiǔ】条的规定【dìng】,债权人可以【yǐ】将合同的权【quán】利全部或【huò】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【rén】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【de】除外:

1、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;

2、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;

3、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。

如果你所接【jiē】受【shòu】的【de】债权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,那么,这个债权【quán】是可以【yǐ】转让的。

根【gēn】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八十条的【de】规定,债【zhài】权人转让【ràng】权利的,应【yīng】当【dāng】通知债【zhài】务人。未经通知,该转让对债务人【rén】不【bú】发【fā】生效力。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人的【de】通【tōng】知义【yì】务【wù】,并【bìng】没有规定,必【bì】须要【yào】征得债务人的同意。因此,你们只要【yào】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【jí】可【kě】(通知的【de】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【miàn】的,也【yě】可以是口【kǒu】头的),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【de】同意。债务人的同意并【bìng】不是这种转让行为【wéi】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【tí】。

三、那债权什么时候能够转让

债权转让,是【shì】指不改变债的内容,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给第【dì】三人享有【yǒu】。根据合同【tóng】法的规定,合同权利转让应当【dāng】具【jù】备下列条件:一是【shì】必须具有有效【xiào】存【cún】在的合同债【zhài】权【quán】;二是债【zhài】权转【zhuǎn】让不会改变债【zhài】权的内【nèi】容,即【jí】不会增【zēng】加【jiā】债务人的负担【dān】;三是转【zhuǎn】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,即不存【cún】在合同法第七十【shí】九条【tiáo】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;四是转让合同权利应【yīng】遵循一定的程序【xù】,即通【tōng】知债【zhài】务人,否则【zé】对债务【wù】人【rén】不发生法【fǎ】律效力。

那么,未来【lái】债权【quán】可不可以转让【ràng】呢法律并没【méi】有明【míng】确规定。笔者认为【wéi】,允许【xǔ】未来债权转让基于以【yǐ】下三方【fāng】面的理由:1.债权的本性决定了未【wèi】来债权【quán】可以转让。债权的核心【xīn】是财产权,具有价【jià】值性,在【zài】市场经济社会【huì】,只有最【zuì】大限度地拓展债【zhài】权转让的范围,才能实现财【cái】产价值的【de】最【zuì】大化,从而实现资源的合【hé】理【lǐ】配置。2.债权转让一般无损债务人的利益。对于【yú】债务人而言,未来债权转让的结果是【shì】其履行义务的相【xiàng】对人发生变【biàn】化,义【yì】务内容【róng】与原债务【wù】同一,责任限【xiàn】度【dù】也【yě】仍然在原债务限度【dù】之内,也就是说,债务人【rén】向【xiàng】受让人所【suǒ】承【chéng】担的责任无论在质与【yǔ】量方面,和向原债权人承担的责【zé】任并没有区【qū】别。3.并不违背现行【háng】法【fǎ】律规定的精神。我国现行【háng】法【fǎ】律虽然并没【méi】有【yǒu】明确【què】规定未来债权可以转让,但依据“法【fǎ】无明【míng】令禁止不为违法”的法律原【yuán】则,不能【néng】得出因为法律没【méi】有规【guī】定就不【bú】允许未来债【zhài】权转让的结论。

虽【suī】然【rán】未来【lái】债权【quán】从理论上分【fèn】析【xī】可【kě】以转让,但【dàn】毕竟未来债权并非现【xiàn】时之债权,将【jiāng】来该债权是否【fǒu】一定能实现存在不确定【dìng】性。如债权标的可能灭失【shī】、致使履【lǚ】行【háng】不能,债务人行使合【hé】同解除【chú】权等,都有可能造【zào】成债权无法实现。在未【wèi】来【lái】债【zhài】权出现无法实【shí】现的情况下,应当【dāng】如何处置应如何保护债权【quán】受让人的权益【yì】呢这就涉及到对【duì】债权转让性质如何【hé】认识的问题。

笔者认为,债权转让【ràng】是一种合同行为,它适用于合同【tóng】的【de】一【yī】般规【guī】则【zé】。对于未来债权转让的合同【tóng】而言【yán】,它应当是【shì】一【yī】种附条件的合同【tóng】行为。合同法【fǎ】第四十五条规【guī】定:“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【lì】可以附条件,附生效条件的【de】合同,自条【tiáo】件成【chéng】就【jiù】时生效【xiào】,附解除条件的合同,自条件成就【jiù】时失效。”

在附条件的合同中,条【tiáo】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。在合同【tóng】中所【suǒ】附的条件【jiàn】,必须具【jù】备以下要件:1.条件必须是将【jiāng】来发【fā】生的事实,过去的、已经发【fā】生【shēng】的事实不能【néng】作为条件;2.条件是将来不【bú】确【què】定的【de】事实;3.条【tiáo】件是由当事人议【yì】定的而不是【shì】法定的,即作为条件的事【shì】实必须是【shì】当事【shì】人意【yì】思表【biǎo】示一【yī】致的结果,而不是【shì】法律规【guī】定的条件;4.条件必【bì】须【xū】合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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